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
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或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
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
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
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
〔立法理由〕
基於維護鐵路安全之必要,倘如未有依施工計畫、作業計畫執行或有危害
鐵路安全之行為者,規定交通部有實施強制力之權限,以防止危險發生或
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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