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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 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 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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