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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各廣播或電視電臺,於申請架設許可證時,應造具工程主管詳歷表,連同 其職稱、詳細工作地點,送請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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