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之貨艙櫃位置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G型船之貨艙櫃應在舷內距舷側外板不小於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目規定之橫向受損範圍,及在中心線距船底殼板模線不小於第十五
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垂向受損範圍,且在任何部位距船殼外板
至少為七六0公釐。
二、二G二PG及三G型船之貨艙櫃在中心線距船底殼板模線不小於第十
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垂向受損範圍,及在任何部位距船殼外
板至少為七六0公釐。
前項貨艙櫃位置,如屬薄膜或半薄膜貨艙櫃,船底受損之垂向範圍應量至
內底板,否則應量至貨艙櫃底;舷側受損之橫向範圍應量至縱艙壁,否則
應量至貨艙櫃之舷側。對於內部具有絕熱之貨艙櫃,其受損範圍應量至貨
艙櫃之支撐板。
除一G型船外,貨艙櫃內如裝有儘可能小之吸取井,其在內底板下方凸出
部分並不超過雙重底深度百分之二十五或三五0公釐中之較小者,得凸入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船底垂向受損範圍內。如無雙重底,則
該井在船底受損上限下方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三五0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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