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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 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立法理由〕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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