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
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立法理由〕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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