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廚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6828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空廚業管理規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三次修正施行迄
今,為考量目前航空站因管理航空站作業之相關人員及裝備需要,訂定各
項作業程序及規定,爰修正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應遵守事項,以符現況;
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空廚業應遵守航空站各項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以符合實務
    現況。(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將「新台幣」酌作文字修正為「新臺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
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立法理由〕
航空站為管理需要,爰訂定各項作業程序及規定,使空廚業相關人員及裝
備應予遵守。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
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立法理由〕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