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三次修正施行迄 今,為考量目前航空站因管理航空站作業之相關人員及裝備需要,訂定各 項作業程序及規定,爰修正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應遵守事項,以符現況; 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空廚業應遵守航空站各項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以符合實務 現況。(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將「新台幣」酌作文字修正為「新臺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 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航空站為管理需要,爰訂定各項作業程序及規定,使空廚業相關人員及裝 備應予遵守。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 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為符合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