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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未經有線播送系統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 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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