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
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
。
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
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
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調解申請後,遴聘具有
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三、第二項參酌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七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定明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等到場等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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