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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