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程度之評分,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耕地面積0.一公頃 以下者十分,每增加0.一公頃以一分計算,增加部分未滿0.一公頃 不予計分。 前項耕地包括登記候派人所有土地及於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承租地,其 取得所有權或承租權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