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益程度之評分,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耕地面積0.一公頃
  以下者十分,每增加0.一公頃以一分計算,增加部分未滿0.一公頃
  不予計分。
  前項耕地包括登記候派人所有土地及於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承租地,其
  取得所有權或承租權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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