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
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
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立法理由〕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第三
項規範保險人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第四項規範損失率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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