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或直轄市、縣(市)農會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
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
或基金。
〔立法理由〕
配合本保險已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市)農會二級制之運作方式,爰酌
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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