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第十三條規定之調查結果,發現有缺氧空氣漏洩入作業場所時,應即通知有關人員
  及將緊急措施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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