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
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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