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
零六年九月七日。為強化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
可醫療機構)健康檢查之品質,並考量實務需求,經會商相關行政機關、
專家團體、專家學者及業界等相關意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類別調整,修正醫療機構申請認可之條件,
並增訂認可期間巡迴 X光車及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之檢查設備
異動或新增應登錄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條)
二、基於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需求,增訂異常氣壓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類別,另為完備認可醫療機構於申請認可時所應檢附文件,修
正醫療機構申請所需文件及認可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第十一條)
三、為強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之正確性,修正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為之,及尿中鉛等八項得委外辦理之檢驗項目,其委辦之機構應取得
第三者認證機構有效認證。(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四、為使認可醫療機構落實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增訂其應訂定
健康檢查品質及管理計畫,並修正行政處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五、考量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辦理醫護人員訓練課程、時程之安排;認可醫
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遴聘、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
品質及管理計畫,及認可辦理特定檢驗項目機構取得第三者認證等事
項,所需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