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25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 8條,除第4條附表一及附表二、第7條第三款、第9條第一項第五款、第16 條、第 17條第三項、第五項及第18條,自112年3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10月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臺勞安三字第 134131號、行 政院衛生署(85)衛署保字第850590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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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7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臺勞安三字第 031930號、行 政院衛生署(87)衛署保字第 8704159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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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7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臺勞安三字第 0030836號、行 政院衛生署(88)衛署保字第 8803658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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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70145377號、行政院 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702002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自97年7 月1日施行(原名稱: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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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90146218號、行政院 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90200928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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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 1020145221號、行政 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102020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 第 9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 條文;除第5條第2項自103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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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81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自103 年7月3日施行(原名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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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402029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 條,除第10條第2項、第3項及第13條,自 105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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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37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 條,除第4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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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25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 8條,除第4條附表一及附表二、第7條第三款、第9條第一項第五款、第16 條、第 17條第三項、第五項及第18條,自112年3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
零六年九月七日。為強化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
可醫療機構)健康檢查之品質,並考量實務需求,經會商相關行政機關、
專家團體、專家學者及業界等相關意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類別調整,修正醫療機構申請認可之條件,
    並增訂認可期間巡迴 X光車及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之檢查設備
    異動或新增應登錄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條)
二、基於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需求,增訂異常氣壓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類別,另為完備認可醫療機構於申請認可時所應檢附文件,修
    正醫療機構申請所需文件及認可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第十一條)
三、為強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之正確性,修正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為之,及尿中鉛等八項得委外辦理之檢驗項目,其委辦之機構應取得
    第三者認證機構有效認證。(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四、為使認可醫療機構落實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增訂其應訂定
    健康檢查品質及管理計畫,並修正行政處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五、考量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辦理醫護人員訓練課程、時程之安排;認可醫
    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遴聘、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
    品質及管理計畫,及認可辦理特定檢驗項目機構取得第三者認證等事
    項,所需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

法規異動

修正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