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
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
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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