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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農藥業者為執行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 除處理組織(以下簡稱共同組織);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 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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