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
核,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查核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種
等級。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
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顧問服務機構之顧問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查核優劣等級,參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將「職業
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第七點,查核結果為優、甲、
乙及丙等四種等級之規定,明列於第一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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