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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之。
〔立法理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解散時應遵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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