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
商品抵繳之。
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並考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
法第八條,已放寬擔保品範圍至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等,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項,增列得以其他商品抵繳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應補繳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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