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之情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
理之:
一、遲到、早退:
(一)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均須按時上、下班,規定上班開始後十分
鐘至一小時以內到達者為遲到,遲到者需補行刷卡。
(二)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以後至四小時內到達者未辦理請假手續為
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後到達者為曠職一日。
(三)遲到或曠職為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經總幹事核准補假者,
視為請假。
(四)下班前十分鐘內,擅自離開者為早退,下班前十分鐘至四小時
擅自離開者為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前擅自離開者為曠職一
日。
(五)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達五次者,視為曠職一日。
二、外出登記:上班時間內,因公或因私須外出親自處理者,須先向總
幹事或單位主管口頭核准始得外出,若外出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以上
者,需先報告後填寫外出登記簿,否則以曠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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