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如有遲到、早退或曠職之情事者,應依左列規定處
  理之:
  一、遲到、早退:
    (一)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均須按時上、下班,規定上班開始後十分
          鐘至一小時以內到達者為遲到,遲到者需補行刷卡。
    (二)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以後至四小時內到達者未辦理請假手續為
          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後到達者為曠職一日。
    (三)遲到或曠職為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經總幹事核准補假者,
          視為請假。
    (四)下班前十分鐘內,擅自離開者為早退,下班前十分鐘至四小時
          擅自離開者為曠職半日,超過四小時以前擅自離開者為曠職一
          日。
    (五)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達五次者,視為曠職一日。
  二、外出登記:上班時間內,因公或因私須外出親自處理者,須先向總
      幹事或單位主管口頭核准始得外出,若外出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以上
      者,需先報告後填寫外出登記簿,否則以曠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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