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證券商因客戶償還融資或因應有價證券借貸還券短差證券所為之
轉融通,如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者,其應收取之擔保
價款、保證金,及應交付之證券,得於申請日後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直接與證券商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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