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左列承銷案件,得以全數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
辦理:
一、非屬第十八條所定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募集公司債。
三、募集臺灣存託憑證。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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