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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 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衛室 簽到及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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