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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處處理公務,第一層副處長對處長負責;第二層各科室主管對第一層負 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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