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30008062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至第11條、第12條;增訂第11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九十年一月八日
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茲
為配合審計業務發展需要,增設第五科,暨交通部及所屬組織法規、設置
條例等之修正或施行,調整各科掌理事項,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審計實務需要,增設一科,並增訂其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之一)
二、配合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規修正、主管基金之增設、所管國營
    事業設置條例之制定等,暨因應增設一科,配合調整各科掌理事項,
    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科掌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管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事
項暨本處綜合性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審計實務需要,增設一科,掌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管等
    審計事項暨本處綜合性事務。
第一科掌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觀光署等普
通公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
視事業發展基金、交通部主管之交通作業基金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
光發展基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原序言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明確規範審核範圍,將原列財務審計事項,分別列明各普通
          公務及特種基金(含分基金)之機關、基金名稱。
    (二)配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並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爰修正掌理之機關名稱。
    (三)配合本處組織調整,原第一科掌理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改由第四科掌理,爰刪除掌理之機關名稱。
二、原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未修正。

第二科掌理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航港局等普通公務、交通部主管之航港
建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下設鐵道發展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
基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港
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
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原序言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明確規範審核範圍,將原列財務審計事項,分別列明各普通
          公務及特種基金(含分基金)之機關、基金名稱。
    (二)配合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
          日修正發布,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交通作業基金下增設臺
          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列掌理之基金名稱。
    (三)配合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二日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爰修正掌理之基金名稱。
二、原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未修正。

第三科掌理交通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交通部公路
局等普通公務、交通部主管之交通作業基金下設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原序言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明確規範審核範圍,將原列財務審計事項,分別列明各普通
          公務及特種基金(含分基金)之機關、基金名稱。
    (二)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及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於一百十
          二年六月七日制定,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爰修正
          掌理之機關名稱。
二、原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未修正。

第五科掌理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其
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處增設一科及組織調整,原第四科掌理業務移由第五科掌理。
二、原第一款至第八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