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左: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
      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
      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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