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喪失簽妥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
,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
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
負責。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
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
,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
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經原支用機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
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人自行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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