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電影院、戲劇院及其他出售娛樂票券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場所,均應憑票
對號入座。
前項票券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加蓋日期、場別戳記,並根據主管稽徵
機關編號驗印之座位銷號表註明座位排號,交顧客持憑撕斷入場,且於日
報表填明,違者以漏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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