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電力外線設備補助費,其發給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拆遷公告前二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所公告之線路設置費 單價計算。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尚能繼續生產或營業者,不予補助。但為維持原契 約容量須另繳線路設置費者,得按台電公司另收取之線路設置費繳費 憑證所載金額計算。 三、建築物因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得依第一款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