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7817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表一、第24條、第25條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拆遷處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2555500號令訂定公 布全文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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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園字第10016621200號令修 正公布附表四拆卸及安裝工資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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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223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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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 10230476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8條條文暨附表一及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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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28116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第24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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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44774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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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3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9條、第20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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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7817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表一、第24條、第25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所定重建單價,包括裝修、一般建築物之水、電、電話
、瓦斯及衛浴等附帶設備價格,估算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基準如附表二。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分配市場空攤,指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現有可供
配租之攤位。

需地機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安置事宜,應於拆遷日四個月前
,將拆遷戶名冊及足以認定查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全戶戶籍資料等,函
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進行查證作業。
都發局應於收受前項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查證作業。
需地機關於拆除違章建築時,應將與拆遷戶簽訂之安置契約書,函送建管
處辦理發放安置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