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口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位置及構造,應先與承受水體之主管機關協調後決定。 二、放流水流速,以不妨礙航行、引起沖 及不影響附近構造物為原則 。 三、底面高度應位於放流水體之高水位及低水位之間。四、放流口之位 置及放流水之流向須考慮不使放流之雨水在其附近停滯。 五、設置防潮閘門時,應為自動控制之閘門,並應有備用之手動操作裝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