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放流口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位置及構造,應先與承受水體之主管機關協調後決定。
  二、放流水流速,以不妨礙航行、引起沖  及不影響附近構造物為原則
      。
  三、底面高度應位於放流水體之高水位及低水位之間。四、放流口之位
  置及放流水之流向須考慮不使放流之雨水在其附近停滯。
  五、設置防潮閘門時,應為自動控制之閘門,並應有備用之手動操作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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