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自來水組任務如左:
  一、水源、水壩、淨水場輸配水系統籌設施之維護、搶修及復舊事項。
  二、自來水設施遭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三、搶修人員器材之運輸供應事項。
  四、有關本市自來水搶修第一、二大隊之動員調配聯繫事項。
  五、與電力公司協調聯繫有關自來水所需之電力供應輸送及備用電力之
      啟用事項。
  六、有關災區缺水之供應,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七、自來水處理及水質之抽驗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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