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結婚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結婚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檢同結
  婚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存檔,將申請表轉
  送住福會核發補助。服務機關學校得視經費情形先行墊借。
  互助人如係離婚後再與原配結婚,不得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結婚之互助人,未滿二十歲,不得申請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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