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撫卹金、撫慰金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 、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本處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撫慰金者,從其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