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規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其規定有增、刪、變更之必要者。
  二、規定事項有不切合實際或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者。
  四、因有關法規、規章之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者。
  五、同一規章,內容前後重覆矛盾者。
  六、數種規章相互牴觸者。
  七、規章所定機關名稱與現時體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之主管或執行機關
      業經裁併或變更者。
  八、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