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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前條超級市場負責人應檢具下列各款書件送本所核准,並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 一、經營計畫書。 二、市場平面配置圖。 三、市場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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