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超級市場負責人應檢具下列各款書件送本所核准,並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
  一、經營計畫書。
  二、市場平面配置圖。
  三、市場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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