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接受贈與財產時,應查明產權無糾紛,簽報市長核准始 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再增加負擔者, 得不予受贈。 前項受贈之財產,於取得所有權後,在三個月內評估價格,依第九條規 定登帳建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