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接受贈與財產時,應查明產權無糾紛,簽報市長核准始
  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再增加負擔者,
  得不予受贈。
  前項受贈之財產,於取得所有權後,在三個月內評估價格,依第九條規
  定登帳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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