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採推進工法或潛盾工法施工時,應於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時,檢附
施工前引測路及坑道縱、橫斷面高程資料,至少每二十公尺設一測點。施
工期間及驗收完成後六個月內,路面如有龜裂、下陷變形等情形者,管理
機關應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係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限期修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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