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經檢驗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 情事之一者,就該生產者或所有人未上市之農產品,由本府農業局進行抽 樣檢驗,如不符相關規定時,應命其限期改正。必要時,並得命一定期限 內禁止其採收、捕撈、移動、轉讓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