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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9條
兄弟姊妹同為濟助人,其父母發生濟助事實時,濟助金以兄弟姊妹其中一 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濟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福利濟助事實時,濟助金以由 子女或父母其中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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