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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申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 ,送由參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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