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無法抄錄用戶排放污(廢)水水量或檢驗水質時,其水量、水質應 依前三次已有紀錄中之最大之水量、水質計算。 前項用戶排放污(廢)水之水量、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驗時, 水利局得通知用戶配合抄錄或檢驗,屆時仍無法抄錄水量或檢驗水質時, 得通知用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