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水利局無法抄錄用戶排放污(廢)水水量或檢驗水質時,其水量、水質應
依前三次已有紀錄中之最大之水量、水質計算。
前項用戶排放污(廢)水之水量、水質,經連續二次無法抄錄或檢驗時,
水利局得通知用戶配合抄錄或檢驗,屆時仍無法抄錄水量或檢驗水質時,
得通知用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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