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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餘土及混合物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屬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於 工程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土地改良完成證明;未填埋完成者應檢 附餘土及混合物處理紀錄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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