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道路之管溝工程品質規定如下:
一、管溝回填時需分段、分層夯實,每段不得超過一百公尺,每層不超過
三十公分。
二、管溝回填材料以砂石或高流動性低強度混凝土(CLSM)材料為主;以
其他材料回填者,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可施工使用。
三、砂石應採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且嚴禁使用海砂。
四、管溝工程須於開挖當日回填完畢,立即施設封層,不得以封層數量少
而延遲。封層厚度不得小於十公分,面層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
含人手孔蓋),檢驗標準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除經管
理機關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外,其餘平整度以三公尺直
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點四毫米;未達一百
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
不得超過正負六毫米。
五、管溝工程完工時,需檢附坍度試驗、分層回填、滾壓之照片、查驗紀
錄、工地密度試驗報告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報請道路管理機關備查
。
道路管理機關於接到申請人報告完工時,應於六十日內完成路面修復工作
。因施工回填不實而下陷(沈)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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