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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訂製門牌,並於二個月內派員 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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