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逾期不改善者,依食品管理法第卅三條及其他有關法令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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