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 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 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 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