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
  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
  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
  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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