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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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
  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