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電腦網路區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視聽區設備僅提供觀看公共圖書
館購置之公播版視聽資料。
使用前項設備,應持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
電腦網路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三十分鐘為限;視聽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
為限。但無人等候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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